行业自律公约:
第一条 为建立房地产估价经纪服务行业自律机制,提高执业水平和服务质量,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河南省房地产业协会估价经纪专业委员会章程》,特制定《河南省房地产估价经纪行业自律公约》(以下简称本公约)。
第二条 本公约适用于在河南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地产估价经纪活动的机构及执(从)业人员。加入本公约的机构与个人,作为本公约发起倡导人之一,在相关刊物或报纸上予以公布。
第三条 房地产估价经纪机构及执(从)业人员,要以提供高效、优质、规范的专业服务为宗旨,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独立、客观、公正执业,促进我省房地产估价经纪行业队伍素质和执业水平的提高。
第四条 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严格规范操作程序,按照公开收费标准收费。在从业过程中要重质量、讲信誉、公平竞争、合法经营,接受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及专业委员会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共同维护行业秩序与利益,维护企业生存环境。
第五条 为维护我省估价经纪行业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促进行业自律公约有效实施,建立行约会员单位履约信用保证金及信用档案制度。每年年初,各发起倡导单位向估价经纪专业委员会交纳信用保证金,专项用于履约奖惩,并将公约会员履约考评情况记入信用档案。
第六条 尊重和保护房地产信息资源,为行业主管部门提供决策依据。不窃取占据他人的劳动成果,可通过合同约定等方式促进信息资源共享。机构搜集到的信息资源未得到委托方的允许,不得公开发布或转让其他估价经纪机构。
第七条 房地产估价经纪服务机构应严格员工队伍的管理,坚持执行岗前专业培训、持证上岗。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经纪人应在执业场所挂牌执业。
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经纪人应定期参加本行业组织的政策法规及业务知识培训,不断更新知识,提高专业素质。
第八条 估价经纪服务机构要探索建立适合行业要求和公司特色的企业文化,争创“学习型”机构。
第九条 房地产估价经纪业务应由估价经纪机构统一接受委托,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经纪人不得以个人名义私自接受委托,不得私自收取费用。
估价经纪机构不得承接不能胜任或不能按约定时限完成服务的委托。
第十条 各房地产估价经纪机构必须严格依照合同办事,恪守合同各项约定,不得弄虚作假,误导坑害客户;不得泄露委托方的商业秘密;不得对客户吃、拿、卡、要;不得额外索取报酬或其他财物;不得与一方当事人串通损害另一方当事人的利益。
第十一条 严格按《房地产估价规范》出具房地产估价报告,专业术语、格式符合要求。估价机构出具的报告,至少应有一名参与本次估价活动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和法人代表的亲笔签字,并加盖执业专用章。
第十二条 鼓励房地产估价经纪机构跨地区、跨部门联合协作、共同发展、优势互补、利益共享。
第十三条 禁止不正当竞争。房地产估价机构及其执(从)业人员不得使用以下手段从事估价活动:
1、无资质、无场所承揽、经营业务;
2、跨地区承揽业务,不向业务所在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
3、超越资质等级标准核定的业务范围从事估价活动;
4、非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署估价报告;
5、允许其他机构和个人以本机构名义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
6、房地产估价师同时在两个以上估价机构执业;
7、给委托单位或个人回扣;
8、降价收费,排挤竞争对手;
9、出具虚假估价报告;
10、利用广告、网站或其它宣传手段,发布虚假信息和作不实宣传;
11、在申报资质或资质晋升过程中弄虚作假;
12、法律、法规禁止的其它行为。
第十四条 如违反本公约禁止条款,自愿接受行业自律组织和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罚。
第十五条 本公约倡导人以自愿加入为原则,倡导人应举行签字仪式。
第十六条 本公约由河南省房地产业协会估价经纪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会议负责解释。 |